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33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13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沅璋 (原名劉智文)
許世宗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1 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審理案號為103年度東簡字第4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許世宗告訴被告劉沅璋傷害案件,告訴人劉沅璋告訴被告許世宗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劉沅璋、許世宗等2 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而被告劉沅璋、許世宗等2 人於本院民國103 年4 月22日調解程序中均已達成和解,告訴人許世宗並於同日撤回對被告劉沅璋之告訴,告訴人劉沅璋亦於同日撤回對被告許世宗之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告訴人等2 人親簽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