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2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蕭富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富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受刑人蕭富偉因竊盜等案件共5 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件編號5 所示之刑,係得易科罰金之罪;而附件編號1至4所示之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受刑人已請求聲請人就附件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所提聲請狀1 份附卷可稽。本件聲請人經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