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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朱貴蘭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2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蕭富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富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受刑人蕭富偉因竊盜等案件共5 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件編號5 所示之刑,係得易科罰金之罪;而附件編號1至4所示之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受刑人已請求聲請人就附件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所提聲請狀1 份附卷可稽。本件聲請人經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貴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2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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