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1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39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王麗芳蔡立群徐晶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39號

抗告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宇捷

      曾國源

上列抗告人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5年8月15日裁定(104年度原訴字第3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判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39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就被告等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其主文欄、理由欄及據上論斷欄之記載內容相互呼應,非可認係單純之文字誤寫或關於論罪用語不當,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主旨者,故不得裁定更正,原審逕以裁定更正,容有違誤,應予撤銷等語。

二、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由原法院依聲請或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而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所謂表示與意思不符,應包括法院所「無」之意思,而於判決中誤為表示,或法院所「有」之意思,而於判決中漏未表示或表示錯誤等情形在內;又如理由中現出之意思,漏未表示於主文;或主文中已有表示,而於理由中並未現出者,亦可更正(最高法院78年度臺聲字第36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惟裁判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於裁判主文中並未漏為表示者,自不在上開顯然錯誤而得裁定更正之列定更正之列(最高法院93年度臺抗字第44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據此,原裁定所更正之記載,尚非顯然錯誤,本件抗告為有理由,應將原裁定撤銷。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麗芳

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徐晶純

書記官 李彥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39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