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70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7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建成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建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建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5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05年5月27日法秩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①102年度東簡字第1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以②103年度易字第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以③103年度簡字第5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以④103年度東簡字第1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嗣①罪與②之判處有期徒刑4月之2罪,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41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而②之判處有期徒刑2月之罪與③、④罪,則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4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曾經定應執行簡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於104年7 月28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5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同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存卷可參。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昱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