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9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0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黃瀞儀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0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即受刑人
李明生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明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李明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 元,於出具現金保證後,已獲釋放,茲因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逃匿未到案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逸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時,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0000 元,於繳納足額現金後,業已釋放在案,嗣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東簡字第1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經聲請人依法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惟受刑人之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且現無在監在押紀錄,竟於執行中傳拘未果,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送達證書、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且受刑人迄今仍未到案執行,亦有本院電話紀錄表1 紙在卷為憑,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是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除漏引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 項規定,應併沒入實收利息等情應予補充外,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 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瀞 儀

書記官 李 彥 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0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