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0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2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而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352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
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王而昌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
一、本件被告王而昌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二、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有罪判決書之製作,準用第454 條(按:即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之2 定有明文。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及補充理由書之記載: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 、附表二編號1 、2 、4 至6 、8至5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附表二編號3 、7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罪之時間、地點互有差異,行為或有不同,客觀上顯係各別起意所為,應予分論併罰。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附表一編號1 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而附表二編號1 至7 所為僅構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1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乃有誤會,惟此部分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本院並已踐行告知被告變更罪名程序,而附表二編號1至7 部分僅屬加重要件之增減,不生變更法條之問題,附此敘明。又公訴意旨雖認被告附表一編號1 所為,性質上屬不罰之前行為而不另論罪,然此部分詐欺犯行,時間、地點、行為與其他各罪均有差異,客觀上應係各別起意所為,公訴意旨此部分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為獲取報酬而加入三人以上之詐欺集團,負責擔任車手,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領取裝有人頭帳戶之包裹,並放置在指定之郵箱,而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佯以辦理貸款、拍賣、旅遊、購物或冒用公務員名義等方式詐取被害人等之財物,不僅侵害他人財產權,並嚴重影響社會秩序,所為實屬不該,且迄本院審理中尚未賠償被害人或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惟考量其於犯後尚能坦承本件全部犯行,態度良好,兼衡酌其本案犯罪之動機、情節、參與詐欺犯罪之程度,及被害人等遭詐騙之金額(各次犯罪所得詳如附表所載),暨被告陳稱其腰部受傷需要持續復健治療,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現職業為修理車輛,每月收入約新臺幣4 萬多元,之前曾擔任過計程車司機,家中尚有母親賴其扶養照顧,家庭經濟狀況不佳,及檢察官、被告就本案科刑範圍所表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沒收部分:
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未扣案如附表一、二犯罪所得欄所示之財物,分別為被告各次犯罪所得(部分被害人轉帳、存入之款項,於詐欺集團得手後,經攔阻而未列入犯罪所得,詳如起訴書附表所載),且屬於犯罪行為人,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應依前開規定及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扣案之智慧型手機1 台,雖係供被告本案犯罪所用,然為被告母親所有,而非屬於犯罪行為人,業據被告供述在卷,且該物之沒收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00 條、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文成到庭執行職務。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犯罪所得 │主文欄 │備註 │ │ │ │ │ │ │ ├──┼───┼──────┼────────────────┼────────────┤ │1 │林巧姿│中華郵政存簿│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 │ │ │、提款卡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前段所載犯行 │ │ │ │ │中華郵政存簿、提款卡均沒收,於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其價額。 │ │ └──┴───┴──────┴────────────────┴────────────┘ 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犯罪所得 │主文欄 │備註 │ │ │ │(新臺幣) │ │ │ ├──┼───┼──────┼────────────────┼────────────┤ │1 │李尚達│2萬9989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玖元沒收,│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 │曾貽煙│2萬9989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 、3 所│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載犯行 │ │ │ ├──────┤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捌拾玖元沒收,│ │ │ │ │3萬元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 │王倩文│171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 所載犯│ │ │ │ │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行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 │ │ │ │ │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4 │周淑媛│3585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 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參仟伍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其價額。 │ │ ├──┼───┼──────┼────────────────┼────────────┤ │5 │郭月櫻│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 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 │行 │ ├──┼───┼──────┼────────────────┼────────────┤ │6 │彭婕蓁│2萬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 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 │ │ ├──┼───┼──────┼────────────────┼────────────┤ │7 │柯玄文│1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 、9 所│ │ │ │ │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載犯行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零壹│ │ │ │ │4012元 │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8 │陳郁欣│1萬500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其價額。 │ │ ├──┼───┼──────┼────────────────┼────────────┤ │9 │葛葳威│3萬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1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 │ │ ├──┼───┼──────┼────────────────┼────────────┤ │10 │劉嘉昀│2 萬998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2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元沒收,於│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11 │顧芷瑜│900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3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 │ │ ├──┼───┼──────┼────────────────┼────────────┤ │12 │白丁云│306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4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參仟零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徵其價額。 │ │ ├──┼───┼──────┼────────────────┼────────────┤ │13 │余青芳│345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5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參仟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其價額。 │ │ ├──┼───┼──────┼────────────────┼────────────┤ │14 │莊詠荃│1萬400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6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其價額。 │ │ ├──┼───┼──────┼────────────────┼────────────┤ │15 │許恩慈│1萬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7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 │ │ ├──┼───┼──────┼────────────────┼────────────┤ │16 │賴雅馨│6387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8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陸仟參佰捌拾柒元沒收,於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其價額。 │ │ ├──┼───┼──────┼────────────────┼────────────┤ │17 │徐沺 │2萬9985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9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沒收,│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8 │張瑞真│1萬3844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0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肆拾肆元沒收,│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9 │郭淨棋│1萬300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1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其價額。 │ │ ├──┼───┼──────┼────────────────┼────────────┤ │20 │王孟偉│1萬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2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 │ │ ├──┼───┼──────┼────────────────┼────────────┤ │21 │陳家德│1萬4985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4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捌拾伍元沒收,│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2 │翁詩婷│700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5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 │ │ ├──┼───┼──────┼────────────────┼────────────┤ │23 │陳奕筑│1萬400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6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其價額。 │ │ ├──┼───┼──────┼────────────────┼────────────┤ │24 │林秀信│2萬7985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7、28所│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載犯行 │ │ │ ├──────┤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柒拾貳元沒收,│ │ │ │ │2萬9987元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5 │邱進浩│2萬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9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 │ │ ├──┼───┼──────┼────────────────┼────────────┤ │26 │邱鼎傑│2萬9985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0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沒收,│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7 │姜冠宇│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1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 │行 │ ├──┼───┼──────┼────────────────┼────────────┤ │28 │詹柏沅│2萬710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2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其價額。 │ │ ├──┼───┼──────┼────────────────┼────────────┤ │29 │鄧清文│1萬200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3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其價額。 │ │ ├──┼───┼──────┼────────────────┼────────────┤ │30 │林文雅│1萬500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4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其價額。 │ │ ├──┼───┼──────┼────────────────┼────────────┤ │31 │林子靈│1萬500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5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其價額。 │ │ ├──┼───┼──────┼────────────────┼────────────┤ │32 │胡平達│1萬400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6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其價額。 │ │ ├──┼───┼──────┼────────────────┼────────────┤ │33 │梁朕瑋│1萬500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7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其價額。 │ │ ├──┼───┼──────┼────────────────┼────────────┤ │34 │陳佩娟│1萬400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8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其價額。 │ │ ├──┼───┼──────┼────────────────┼────────────┤ │35 │陳怡君│750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9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其價額。 │ │ ├──┼───┼──────┼────────────────┼────────────┤ │36 │虞穎穎│520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0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伍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其價額。 │ │ ├──┼───┼──────┼────────────────┼────────────┤ │37 │蔡孟辰│1萬500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1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其價額。 │ │ ├──┼───┼──────┼────────────────┼────────────┤ │38 │李培優│800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2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 │ │ ├──┼───┼──────┼────────────────┼────────────┤ │39 │胡瑋恩│1萬500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3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其價額。 │ │ ├──┼───┼──────┼────────────────┼────────────┤ │40 │許哲郡│1萬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4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 │ │ ├──┼───┼──────┼────────────────┼────────────┤ │41 │黃偉德│1萬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5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 │ │ ├──┼───┼──────┼────────────────┼────────────┤ │42 │顏婕如│1萬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6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 │ │ ├──┼───┼──────┼────────────────┼────────────┤ │43 │沈書如│290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7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貳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其價額。 │ │ ├──┼───┼──────┼────────────────┼────────────┤ │44 │彭軍證│2萬500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8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其價額。 │ │ ├──┼───┼──────┼────────────────┼────────────┤ │45 │范慶玟│1萬600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9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其價額。 │ │ ├──┼───┼──────┼────────────────┼────────────┤ │46 │徐畇蓁│1萬500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0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其價額。 │ │ ├──┼───┼──────┼────────────────┼────────────┤ │47 │歐秉豪│1萬500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1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其價額。 │ │ ├──┼───┼──────┼────────────────┼────────────┤ │48 │王瑋葦│1萬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2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 │ │ ├──┼───┼──────┼────────────────┼────────────┤ │49 │莊進興│800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3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 │ │ ├──┼───┼──────┼────────────────┼────────────┤ │50 │陳琦珊│2萬9985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4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沒收,│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51 │謝旻靜│2萬500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5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其價額。 │ │ ├──┼───┼──────┼────────────────┼────────────┤ │52 │黃子菱│520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6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伍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其價額。 │ │ ├──┼───┼──────┼────────────────┼────────────┤ │53 │曾子宸│2萬9989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7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玖元沒收,│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