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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0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蔡立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20號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而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352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

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王而昌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

一、本件被告王而昌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二、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有罪判決書之製作,準用第454 條(按:即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之2 定有明文。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及補充理由書之記載: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 、附表二編號1 、2 、4 至6 、8至5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附表二編號3 、7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罪之時間、地點互有差異,行為或有不同,客觀上顯係各別起意所為,應予分論併罰。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附表一編號1 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而附表二編號1 至7 所為僅構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1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乃有誤會,惟此部分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本院並已踐行告知被告變更罪名程序,而附表二編號1至7 部分僅屬加重要件之增減,不生變更法條之問題,附此敘明。又公訴意旨雖認被告附表一編號1 所為,性質上屬不罰之前行為而不另論罪,然此部分詐欺犯行,時間、地點、行為與其他各罪均有差異,客觀上應係各別起意所為,公訴意旨此部分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為獲取報酬而加入三人以上之詐欺集團,負責擔任車手,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領取裝有人頭帳戶之包裹,並放置在指定之郵箱,而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佯以辦理貸款、拍賣、旅遊、購物或冒用公務員名義等方式詐取被害人等之財物,不僅侵害他人財產權,並嚴重影響社會秩序,所為實屬不該,且迄本院審理中尚未賠償被害人或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惟考量其於犯後尚能坦承本件全部犯行,態度良好,兼衡酌其本案犯罪之動機、情節、參與詐欺犯罪之程度,及被害人等遭詐騙之金額(各次犯罪所得詳如附表所載),暨被告陳稱其腰部受傷需要持續復健治療,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現職業為修理車輛,每月收入約新臺幣4 萬多元,之前曾擔任過計程車司機,家中尚有母親賴其扶養照顧,家庭經濟狀況不佳,及檢察官、被告就本案科刑範圍所表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沒收部分:

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未扣案如附表一、二犯罪所得欄所示之財物,分別為被告各次犯罪所得(部分被害人轉帳、存入之款項,於詐欺集團得手後,經攔阻而未列入犯罪所得,詳如起訴書附表所載),且屬於犯罪行為人,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應依前開規定及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扣案之智慧型手機1 台,雖係供被告本案犯罪所用,然為被告母親所有,而非屬於犯罪行為人,業據被告供述在卷,且該物之沒收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00 條、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文成到庭執行職務。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立群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犯罪所得    │主文欄                          │備註                    │
│    │      │            │                                │                        │
├──┼───┼──────┼────────────────┼────────────┤
│1   │林巧姿│中華郵政存簿│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
│    │      │、提款卡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前段所載犯行            │
│    │      │            │中華郵政存簿、提款卡均沒收,於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其價額。                  │                        │
└──┴───┴──────┴────────────────┴────────────┘
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犯罪所得    │主文欄                          │備註                    │
│    │      │(新臺幣)  │                                │                        │
├──┼───┼──────┼────────────────┼────────────┤
│1   │李尚達│2萬9989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玖元沒收,│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   │曾貽煙│2萬9989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 、3 所│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載犯行                  │
│    │      ├──────┤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捌拾玖元沒收,│                        │
│    │      │3萬元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   │王倩文│171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 所載犯│
│    │      │            │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行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                        │
│    │      │            │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4   │周淑媛│3585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 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參仟伍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其價額。                  │                        │
├──┼───┼──────┼────────────────┼────────────┤
│5   │郭月櫻│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 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                │行                      │
├──┼───┼──────┼────────────────┼────────────┤
│6   │彭婕蓁│2萬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 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                            │                        │
├──┼───┼──────┼────────────────┼────────────┤
│7   │柯玄文│1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 、9 所│
│    │      │            │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載犯行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零壹│                        │
│    │      │4012元      │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8   │陳郁欣│1萬500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其價額。                        │                        │
├──┼───┼──────┼────────────────┼────────────┤
│9   │葛葳威│3萬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1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                            │                        │
├──┼───┼──────┼────────────────┼────────────┤
│10  │劉嘉昀│2 萬998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2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元沒收,於│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11  │顧芷瑜│900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3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                            │                        │
├──┼───┼──────┼────────────────┼────────────┤
│12  │白丁云│306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4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參仟零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徵其價額。                      │                        │
├──┼───┼──────┼────────────────┼────────────┤
│13  │余青芳│345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5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參仟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其價額。                    │                        │
├──┼───┼──────┼────────────────┼────────────┤
│14  │莊詠荃│1萬400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6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其價額。                        │                        │
├──┼───┼──────┼────────────────┼────────────┤
│15  │許恩慈│1萬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7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                            │                        │
├──┼───┼──────┼────────────────┼────────────┤
│16  │賴雅馨│6387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8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陸仟參佰捌拾柒元沒收,於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其價額。                  │                        │
├──┼───┼──────┼────────────────┼────────────┤
│17  │徐沺  │2萬9985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9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沒收,│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8  │張瑞真│1萬3844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0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肆拾肆元沒收,│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9  │郭淨棋│1萬300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1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其價額。                        │                        │
├──┼───┼──────┼────────────────┼────────────┤
│20  │王孟偉│1萬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2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                            │                        │
├──┼───┼──────┼────────────────┼────────────┤
│21  │陳家德│1萬4985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4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捌拾伍元沒收,│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2  │翁詩婷│700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5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                            │                        │
├──┼───┼──────┼────────────────┼────────────┤
│23  │陳奕筑│1萬400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6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其價額。                        │                        │
├──┼───┼──────┼────────────────┼────────────┤
│24  │林秀信│2萬7985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7、28所│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載犯行                  │
│    │      ├──────┤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柒拾貳元沒收,│                        │
│    │      │2萬9987元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5  │邱進浩│2萬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9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                            │                        │
├──┼───┼──────┼────────────────┼────────────┤
│26  │邱鼎傑│2萬9985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0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沒收,│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7  │姜冠宇│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1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                │行                      │
├──┼───┼──────┼────────────────┼────────────┤
│28  │詹柏沅│2萬710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2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其價額。                    │                        │
├──┼───┼──────┼────────────────┼────────────┤
│29  │鄧清文│1萬200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3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其價額。                        │                        │
├──┼───┼──────┼────────────────┼────────────┤
│30  │林文雅│1萬500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4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其價額。                        │                        │
├──┼───┼──────┼────────────────┼────────────┤
│31  │林子靈│1萬500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5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其價額。                        │                        │
├──┼───┼──────┼────────────────┼────────────┤
│32  │胡平達│1萬400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6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其價額。                        │                        │
├──┼───┼──────┼────────────────┼────────────┤
│33  │梁朕瑋│1萬500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7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其價額。                        │                        │
├──┼───┼──────┼────────────────┼────────────┤
│34  │陳佩娟│1萬400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8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其價額。                        │                        │
├──┼───┼──────┼────────────────┼────────────┤
│35  │陳怡君│750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9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其價額。                        │                        │
├──┼───┼──────┼────────────────┼────────────┤
│36  │虞穎穎│520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0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伍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其價額。                        │                        │
├──┼───┼──────┼────────────────┼────────────┤
│37  │蔡孟辰│1萬500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1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其價額。                        │                        │
├──┼───┼──────┼────────────────┼────────────┤
│38  │李培優│800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2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                            │                        │
├──┼───┼──────┼────────────────┼────────────┤
│39  │胡瑋恩│1萬500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3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其價額。                        │                        │
├──┼───┼──────┼────────────────┼────────────┤
│40  │許哲郡│1萬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4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                            │                        │
├──┼───┼──────┼────────────────┼────────────┤
│41  │黃偉德│1萬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5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                            │                        │
├──┼───┼──────┼────────────────┼────────────┤
│42  │顏婕如│1萬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6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                            │                        │
├──┼───┼──────┼────────────────┼────────────┤
│43  │沈書如│290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7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貳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其價額。                        │                        │
├──┼───┼──────┼────────────────┼────────────┤
│44  │彭軍證│2萬500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8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其價額。                        │                        │
├──┼───┼──────┼────────────────┼────────────┤
│45  │范慶玟│1萬600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9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其價額。                        │                        │
├──┼───┼──────┼────────────────┼────────────┤
│46  │徐畇蓁│1萬500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0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其價額。                        │                        │
├──┼───┼──────┼────────────────┼────────────┤
│47  │歐秉豪│1萬500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1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其價額。                        │                        │
├──┼───┼──────┼────────────────┼────────────┤
│48  │王瑋葦│1萬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2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                            │                        │
├──┼───┼──────┼────────────────┼────────────┤
│49  │莊進興│800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3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                            │                        │
├──┼───┼──────┼────────────────┼────────────┤
│50  │陳琦珊│2萬9985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4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沒收,│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51  │謝旻靜│2萬500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5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其價額。                        │                        │
├──┼───┼──────┼────────────────┼────────────┤
│52  │黃子菱│5200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6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伍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其價額。                        │                        │
├──┼───┼──────┼────────────────┼────────────┤
│53  │曾子宸│2萬9989元   │王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7所載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                      │
│    │      │            │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玖元沒收,│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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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0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