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3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5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尤如文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501號),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由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尤如文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尤如文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8年8月11日下午3時許,在臺東縣臺東市○○街00號6樓之3租屋處,以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一起放入玻璃球內,點火吸食煙霧之方式而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尤如文因於同年月14日經通緝到案,為警附帶搜索,扣得吸食器1組,並經尤如文同意採尿送驗後,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查悉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尤如文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二)臺東縣警察局查獲毒品案件嫌犯尿液對照表、局本部108年度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表、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8年8月22日慈大藥字第108082228號函附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總表(委驗機構編號:A204)各1紙。
(三)吸食器1組。
三、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邱亦麟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