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東原簡字第166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東原簡字第16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新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毒偵字第34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新華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前於民國106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毒聲字第7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因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106 年10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99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應予以追訴處罰。
(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第二級毒品,此觀諸該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及附表甚明,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又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三)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之機會,猶未反躬自省、戒除毒癮,再次施用第二級毒品,而施用毒品危害施用者之神經中樞,將使施用者產生幻聽及幻想症狀,不僅對施用者之健康產生不良之影響,同時因幻聽及幻想結果亦可能對公共秩序產生危害,所為實有不該;惟考量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酌其本案犯罪之動機、情節、方式,暨被告陳稱其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勉強維持(警卷第1 頁、第6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前揭檢驗中心108 年7 月15日慈大藥字第108071557 號函附鑑定書在卷可稽(偵卷第19頁至第20頁),揆諸前開規定,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包裝上開毒品所用之包裝袋,因內含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⒉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物,係供被告本件施用毒品犯罪所用,且屬被告所有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警卷第3 頁、偵卷第13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物品種類及名稱 │數量 │備註 │ ├──┼─────────────┼────────┼─────────────────┤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 包(含包裝袋,│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撿中心108 年7 月15│ │ │ │驗餘毛重0.1716公│日慈大藥字第108071557 號函附鑑定書│ │ │ │克) │(偵卷第19頁至第20頁): │ │ │ │ │①晶體1 包,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 │ │ │ │ │ 。 │ │ │ │ │②毛重0.1766公克,取樣0.0050公克。│ │ │ │ │③檢驗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 │2 │吸食器(玻璃球) │1 支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