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3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東原簡字第16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蔡立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東原簡字第166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新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毒偵字第34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新華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前於民國106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毒聲字第7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因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106 年10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99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應予以追訴處罰。

(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第二級毒品,此觀諸該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及附表甚明,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又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三)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之機會,猶未反躬自省、戒除毒癮,再次施用第二級毒品,而施用毒品危害施用者之神經中樞,將使施用者產生幻聽及幻想症狀,不僅對施用者之健康產生不良之影響,同時因幻聽及幻想結果亦可能對公共秩序產生危害,所為實有不該;惟考量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酌其本案犯罪之動機、情節、方式,暨被告陳稱其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勉強維持(警卷第1 頁、第6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前揭檢驗中心108 年7 月15日慈大藥字第108071557 號函附鑑定書在卷可稽(偵卷第19頁至第20頁),揆諸前開規定,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包裝上開毒品所用之包裝袋,因內含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⒉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物,係供被告本件施用毒品犯罪所用,且屬被告所有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警卷第3 頁、偵卷第13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立群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物品種類及名稱            │數量            │備註                              │
├──┼─────────────┼────────┼─────────────────┤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 包(含包裝袋,│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撿中心108 年7 月15│
│    │                          │驗餘毛重0.1716公│日慈大藥字第108071557 號函附鑑定書│
│    │                          │克)            │(偵卷第19頁至第20頁):           │
│    │                          │                │①晶體1 包,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 │
│    │                          │                │  。                              │
│    │                          │                │②毛重0.1766公克,取樣0.0050公克。│
│    │                          │                │③檢驗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
│2   │吸食器(玻璃球)          │1 支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東原簡字第166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