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2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東簡字第6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蔡立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東簡字第66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任萬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毒偵緝字第4 號、第5 號、108 年度毒偵字第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任萬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事實及理由 `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前於①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改制前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87年度訴字第817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因認有繼續施用傾向,經同法院裁定送強制戒治,於88年9 月28日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出所,復因於保護管束期間施用毒品,經同法院裁定撤銷停止戒治送強制戒治,於89年12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監;②於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76號裁定送強制戒治,於93年1 月9 日釋放出所,並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60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於94年4 月30日執行完畢;③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7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復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4號裁定減刑後,於96年7 月16日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本案施用毒品犯行,距離前述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雖已逾5年,然被告於上述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既已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並經依法判刑確定,自應依法論罪科刑(最高法院95年第7 次、97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96年度台非字第119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第二級毒品,此觀諸該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及附表甚明,是核被告所為,係犯3 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又其3 次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3 罪,犯罪之時間、地點互有差距,客觀上顯係個別起意所為,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之機會,及經法院多次判處徒刑及執行,仍未反躬自省、戒除毒癮,再次施用第二級毒品,而施用毒品危害施用者之神經中樞,將使施用者產生幻聽及幻想症狀,不僅對施用者之健康產生不良之影響,同時因幻聽及幻想結果亦可能對公共秩序產生危害,所為實有不該;惟考量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酌其本案各次犯罪之動機、情節、方式,暨被告陳稱其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職業為工、自由業,家庭經濟狀況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立群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東簡字第66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