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58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5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閔楠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8 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案由欄之「就被告被訴妨害公務部分」,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43號解釋闡明在案。又裁判之更正,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原來之意思相符,原裁判意旨並未因而變更,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814號判決同此見解。
二、查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8日所為之108年度簡字第58號判決,案由欄贅載「就被告被訴妨害公務部分」之語,此觀判決全文及準備程序筆錄即明,揆諸前開說明,對之予以更正,既不影響全案情節、被告刑度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昱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