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58號

妨害公務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陳昱維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58號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閔楠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8 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案由欄之「就被告被訴妨害公務部分」,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43號解釋闡明在案。又裁判之更正,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原來之意思相符,原裁判意旨並未因而變更,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814號判決同此見解。

二、查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8日所為之108年度簡字第58號判決,案由欄贅載「就被告被訴妨害公務部分」之語,此觀判決全文及準備程序筆錄即明,揆諸前開說明,對之予以更正,既不影響全案情節、被告刑度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58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