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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20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吳宗航陳昱維李昆儒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胡婉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胡婉婷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李昆儒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原金訴字第20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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