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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50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蔡立群徐晶純黃柏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50號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錦英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廖錦英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第2項規定,不適用同法第284條之1規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徐晶純

法 官 黃柏仁

書記官 楊姿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50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政府採購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