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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朱貴蘭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蘇子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子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受刑人蘇子良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4所示之刑,係得易科罰金之罪;而附表編號2、5所示之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已於民國110年4月12日請求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所提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本件聲請人經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同時衡酌受刑人所犯上開數罪類型、各犯行間時間關連性及受刑人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貴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仲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聲字第135號    蘇子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 案號 判決 日期 法院、案號 判決確定日期 1 普通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09年7月4日 本院109年度易字第200號 109年11月13日 均同左 109年11月13日 2 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7月 109年7月5日 本院109年度易字第200號 109年11月13日 均同左 109年11月13日 3 普通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09年5月28日 本院109年度易字第237號 110年1月7日 均同左 110年2月2日 4 普通竊盜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09年7月8日 本院109年度易字第237號 110年1月7日 均同左 110年2月2日 5 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7月 109年8月30日 本院109年度易字第237號 110年1月7日 均同左 110年2月2日 備註 編號1至2: 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58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編號3至4: 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5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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