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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軍附民字第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蔡立群姚亞儒蔡政晏

原告
方○○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律師
被告
詹詠婕(原名:詹嘉宜)

黃敬軒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等案件(111年度軍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且其中被告黃敬軒所涉本院111年軍訴第2號妨害風化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而原告於刑事聲請狀中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法 官 姚亞儒

            法 官 蔡政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軍附民字第1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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