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軍附民字第1號
- 原告
- 方○○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 訴訟代理人
- 邱聰安律師
- 被告
- 詹詠婕(原名:詹嘉宜)
黃敬軒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等案件(111年度軍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且其中被告黃敬軒所涉本院111年軍訴第2號妨害風化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而原告於刑事聲請狀中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