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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陳偉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8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洪清秀
受刑人
張金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金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金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定其執行刑,然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267 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 年度選訴字第10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 年度撤緩字第40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 年度訴字第104 號)各1 份在卷可稽;至其中附表編號1 與其餘部分,雖分別屬得、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規定,不得併合處罰之,惟查受刑人業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張金富請求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須知1 份附卷可考,已合於刑法第50條第2 項所定之例外情形,是本院核聲請人臺灣臺東檢察署檢察官前開定應執行刑之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各次所犯之罪名、行為態樣雖非全然相同(除附表編號1 部分係犯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罪外,其餘均係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惟各次犯罪係集中於 107年11月至108 年6 月間,尚足認彼此係出於法敵對意識之延續;復就受刑人各次犯行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期待可能性及整體刑法目的、相關刑事政策與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等項予以綜合考量後,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又:1 、附表編號2 至6 部分,前固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年6 月,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 年度訴字第104 號)1 份在卷可佐,惟受刑人既有本件應更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參諸上揭說明,前開定應執行刑之裁判當然失其效力;2 、附表編號1 部分原雖屬得易科罰金之罪,然既經本院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即附表編號2 至6 部分合併定本件應執行之刑,而生不得易科罰金之結果,揆諸前揭說明,即毋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上附此敘明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偉達

書記官 楊茗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4             │            5             │            6             │
├────────┼─────────────┼─────────────┼─────────────┼─────────────┼─────────────┼─────────────┤
│罪            名│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11罪 │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3 罪 │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3 罪 │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5 罪 │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5 罪 │
│                │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                          │                          │                          │                          │                          │
│                │票罪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    均有期徒刑1 年10月    │    均有期徒刑3 年7 月    │    均有期徒刑1 年11月    │    均有期徒刑1 年9 月    │      均有期徒刑2 年      │
│                │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1 日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7 年11月24日      │108 年1 月27日            │107 年11月20日、21日、27日│      108 年1 月28日      │108 年2 月6 日、11日、22日│   108 年2 月2 日、3 日   │
│                │                          │108 年2 月9 日、19日、28日│                          │      108 年2 月3 日      │108 年3 月12日、16日      │   108 年3 月29日         │
│                │                          │108 年3 月4 日、12日、18日│                          │      108 年5 月23日      │                          │   108 年5 月7 日、23日   │
│                │                          │108 年4 月7 日、15日      │                          │                          │                          │                          │
│                │                          │108 年5 月16日            │                          │                          │                          │                          │
│                │                          │108 年6 月23日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7 年度選偵字第131 號  │108 年度偵字第2209、2414號│108 年度偵字第2209、2414號│108 年度偵字第2209、2414號│108 年度偵字第2209、2414號│108 年度偵字第2209、2414號│
│                │ 108 年度選偵字第34、52號 │                          │                          │                          │                          │                          │
├───┬────┼─────────────┼─────────────┼─────────────┼─────────────┼─────────────┼─────────────┤
│      │法    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   108 年度選訴字第10號   │   108 年度訴字第104 號   │   108 年度訴字第104 號   │   108 年度訴字第104 號   │   108 年度訴字第104 號   │   108 年度訴字第104 號   │
│      │        │ (109 年度撤緩字第40號) │                          │                          │                          │                          │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      108 年11月5 日      │      109 年3 月20日      │      109 年3 月20日      │      109 年3 月20日      │      109 年3 月20日      │      109 年3 月20日      │
│      │        │    (109 年7 月2 日)    │                          │                          │                          │                          │                          │
├───┼────┼─────────────┼─────────────┼─────────────┼─────────────┼─────────────┼─────────────┤
│      │法    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   108 年度選訴字第10號   │   108 年度訴字第104 號   │   108 年度訴字第104 號   │   108 年度訴字第104 號   │   108 年度訴字第104 號   │   108 年度訴字第104 號   │
│      │        │ (109 年度撤緩字第40號) │                          │                          │                          │                          │                          │
│      ├────┼─────────────┼─────────────┼─────────────┼─────────────┼─────────────┼─────────────┤
│判  決│確定日期│      108 年11月5 日      │      109 年6 月2 日      │      109 年6 月2 日      │      109 年6 月2 日      │      109 年6 月2 日      │      109 年6 月2 日      │
│      │        │    (109 年8 月4 日)    │                          │                          │                          │                          │                          │
├───┴────┼─────────────┴─────────────┴─────────────┴─────────────┴─────────────┴─────────────┤
│備            註│編號2 至6 部分,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年6 月確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8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