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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蔡立群徐晶純李承桓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翁紹峻
指定辯護人
葉仲原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1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翁紹峻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翁紹峻(下稱上訴人)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34號為第一審判決,本案判決正本業於民國110年12月8日合法送達與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113頁)。上訴人雖於11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刑事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並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若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之規定,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 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徐晶純

法 官 李承桓

               書記官 許惠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4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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