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翁紹峻
- 指定辯護人
- 葉仲原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1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翁紹峻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翁紹峻(下稱上訴人)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34號為第一審判決,本案判決正本業於民國110年12月8日合法送達與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113頁)。上訴人雖於11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刑事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並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若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之規定,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 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