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秉康
- 選任辯護人
- 蕭芳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二關於「許秉康」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謝秉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亦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被告謝秉康之正確姓名為「謝秉康」乙情,有個人基本資料1份在卷可稽,是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二關於「許秉康」之記載,明顯均屬誤寫,亦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不生影響,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得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