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易字第6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翌如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毒偵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翌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