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3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界卿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798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甲○○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1日以113年度原金訴第133號為第一審判決,該判決正本並於114年4月22日寄存,於同月25日由被告之母領取,於114年4月25日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該刑事判決、本院送達證書、分駐(派出)所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各1份在卷可稽;次查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14年4月25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該書狀並未記載上訴理由,而上訴人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等情,亦有刑事聲明上訴狀1份存卷可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載明具體上訴理由後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若逾期未補正,將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本文規定,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