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一三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一三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強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四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以法九○矯字第○四九二六三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四年三月十二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三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廿 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廿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