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一二八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一二八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三四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並適用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附記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