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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一三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一三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強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四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以法九○矯字第○四九二六三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四年三月十二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三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廿 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廿一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法 官 范智達

書記官 賴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一三號於民國 90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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