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東簡字第一О五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東簡字第一О五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持有第貳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貳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伍點伍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部分應增加「被告甲○○曾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確定,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另執行妨害公務案件所判處之拘役五十日),應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前科紀錄及被告持有並扣得之第二級毒品應由「安非他命」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