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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東交簡字第一二一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黃怡玲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東交簡字第一二一號

公訴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應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附記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黃怡玲

書記官 王敏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東交簡字第一二一號於民國 91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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