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4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東簡字第一О五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東簡字第一О五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持有第貳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貳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伍點伍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部分應增加「被告甲○○曾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確定,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另執行妨害公務案件所判處之拘役五十日),應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前科紀錄及被告持有並扣得之第二級毒品應由「安非他命」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八 日

法 官 范智達

書記官 賴淑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東簡字第一О五號於民國 91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