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七八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七八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搶奪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侵占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甲○○因搶奪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關於得准予易科罰金之規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依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