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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東簡字第四六九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黃怡玲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東簡字第四六九號

聲請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七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附記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黃怡玲

書記官 王敏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東簡字第四六九號於民國 92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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