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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69號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陳君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269號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三三五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算壹日。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撤回上訴後確定,於八十五年間因竊盜及電信法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五月,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確定,於八十六年間因過失傷害案件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四罪再定應執行刑一年五月(前二罪已先定應執行刑一年二月);又於八十六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八月及三月,再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五月確定,接續執行,自八十七年二月四日起算執行,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後經撤銷假釋,至九十一年八月二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復於八十九年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惟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停止戒治出所,至九十年七月三十日始執行期滿,竟仍不知悛悔,於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下稱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在臺東縣臺東市○○○路二九四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點火燒烤吸食之方式,施用安非他命一次。嗣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許,經檢察官當庭命採其尿液送驗後,呈現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均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自被告於右揭時地所採取之尿液(編號FL-019),經送請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之結果,確係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該中心所出具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各乙紙,在卷可佐,應堪認定。又被告前於八十九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惟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停止戒治出所,至九十年七月三十日始執行期滿,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六八號不起訴處分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不起訴處分書影本各乙份可佐,亦堪認定。被告上開施用安非他命乙次之犯行已臻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上開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持以施用上開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擬。又被告前於八十五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撤回上訴後確定,於八十五年間因竊盜及電信法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五月,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確定,於八十六年間因過失傷害案件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四罪再定應執行刑一年五月;又於八十六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八月及三月,再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五月確定,接續執行,自八十七年二月四日起算執行,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後經撤銷假釋,至九十一年八月二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可佐,其復於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並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強制戒治期滿,竟仍不知悛悔,復於右揭時地施用安非他命乙次,已嚴重危害社會安全、個人健康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文君到庭執行職務。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君鳳

書記官 張夜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69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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