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東簡字第八八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 九十四年度東簡字第八八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臺東簡易庭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八日九十四年度東簡字第八八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之出生日期為「民國五十一年五月十六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五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被告甲○○之生日為民國五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之事實,有被告警、偵訊筆錄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等件在卷可稽,是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民國五十一年五月十六日生」之記載,顯係「民國五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據前揭說明,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