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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東簡字第12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黃珮茹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東簡字第121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 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珮茹

書記官 徐源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1條
(本總則對於其他刑罰法規之適用)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令有刑罰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令有
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47條
(累犯)
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
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
至二分之一。
中華民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
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
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
,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
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同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東簡字第121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