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東簡字第86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呂煜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東簡字第86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於綠島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5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補充並更正「於93年7月23日進入臺北監獄服刑後,於94年3月8日移送臺南監獄服刑,並於94年11月15日移送綠島監獄服刑」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甲○○前於92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3年1月19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5年以內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甲○○對於值勤中之監所管理員加以毆打,藐視公權力之執行,甚為不該,惟被告犯後已表示悔意,並向證人乙○○表示歉意,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呂煜仁

書記官 王希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東簡字第86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