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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1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李水源簡芳潔曾宗欽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210號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押)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自民國玖拾陸年貳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9月6日將其收押,並於95年11月24日裁定自95年12月6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茲被告業已於96年1月24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1月在案,並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事,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2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曾宗欽

書記官 沈茜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10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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