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10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21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押)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自民國玖拾陸年貳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9月6日將其收押,並於95年11月24日裁定自95年12月6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茲被告業已於96年1月24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1月在案,並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事,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2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李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