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東簡字第86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東簡字第8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另案於綠島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5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補充並更正「於93年7月23日進入臺北監獄服刑後,於94年3月8日移送臺南監獄服刑,並於94年11月15日移送綠島監獄服刑」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甲○○前於92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3年1月19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5年以內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甲○○對於值勤中之監所管理員加以毆打,藐視公權力之執行,甚為不該,惟被告犯後已表示悔意,並向證人乙○○表示歉意,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