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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69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盧亨龍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269號

公訴人
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部分之「32歲(民國63年12月30日生)」應更正為「30歲(民國65年12月3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部分「32歲(民國63年12月30日生)」,顯係「30歲(民國65年12月30日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30歲(民國65年12月30日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亨龍

書記官 石佳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69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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