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東簡字第165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東簡字第16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臺東戒治所戒治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9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偽造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文書上偽造「陳真成」之署押共陸枚(包括簽名共參枚、指印共參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將犯罪事實欄第五行「扣押物品目錄表上偽簽『陳真成』之名」,更正為「扣押物品目錄表與台東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收據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上接續偽造「陳真成」之署押共六枚(含簽名三枚、指印三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社會所生危害及犯罪後矢口否認犯行,態度非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如附表所示文書上偽造「陳真成」之署押共六枚(含簽名三枚、指印三枚),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文書名稱 │ 應沒收之物 │ ├──┼──────────┼───────────┤ │ 一 │台東縣警察局台東分局│偽造陳真成簽名及指印各│ │ │搜索扣押筆錄 │一枚。 │ ├──┼──────────┼───────────┤ │ 二 │台東縣警察局台東分局│偽造陳真成簽名及指印各│ │ │扣押物品目錄表 │一枚。 │ ├──┼──────────┼───────────┤ │ 三 │台東縣警察局台東分局│偽造陳真成簽名及指印各│ │ │扣押物品收據無應扣押│一枚。 │ │ │之物證明書 └──┴──────────┴───────────┘ 附錄犯罪科刑條文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