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6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名,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之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後,均已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