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73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7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連續攜帶兇器,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連續於民國95年4月13及14日犯竊盜罪,經本院於同年7月31日(聲請書誤載為13日)以95年度易字第135號(95年度偵字第116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確定。乃於緩刑期間即96年9月28日下午3時30分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聲請書誤載為96年9月28日),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本院96年度易字第406號),業經本院於97年4月28日以97年度撤緩字第18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3款之加重竊盜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聲請予以減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修正刪除前)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