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22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2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而刑法第51條第 5款之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5號、板橋地院97年度簡字第5707號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有上開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