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83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8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瑞明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瑞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瑞明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為易科罰金標準之諭知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所列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附表所示之罪刑均已確定,乃聲請定受刑人陳瑞明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閱卷附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無訛,本院認首揭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同時援引「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瑞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作為附表。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