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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選訴字第11號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陳弘能李俊彬彭凱璐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選訴字第11號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韋榮

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陳韋榮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李俊彬

法 官 彭凱璐

書記官 陳憶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選訴字第11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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