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5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陳鈺雯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54號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關於「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再判決之更正,法院原得依職權為之,所謂「依職權」即不論該判決是否已經上訴或已確定,均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修正理由說明甚詳。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3項規定,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鈺雯

書記官 廖丁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54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