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樂明、鑫建誠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00號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 務 人 鑫建誠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陸春安 債 務 人 凃筱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佰零柒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鑫建誠食品工業有限公司邀凃筱菁、陸春安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50萬元整,自95年1月13日起至110年1月13日止共15年,分180期每期一個月 ,按期平均攤還本息。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101年2月13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能如期繳納,依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前揭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書 記 官 陳鶴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