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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50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00號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鑫建誠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債務人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陸春安
債務人
凃筱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佰零柒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鑫建誠食品工業有限公司邀凃筱菁、陸春安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50萬元整,自95年1月13日起至110年1月13日止共15年,分180期每期一個月,按期平均攤還本息。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101年2月13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能如期繳納,依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前揭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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