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39號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相 對 人 鑫建誠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春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所明定 。又上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1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780萬元之本金最高 限額抵押權,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自95年1月4日起至144年1月4日止,債 務清償期、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清償日期、利率及計收標準,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相對人於95年1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650萬元,借款期限自95年1月13日起至110年1月13日止,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 ,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相對人自 101年3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尚欠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迄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上項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及授信約定書影本、帳卡影本、還款記錄等為證。又相對人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定期通知其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迄未陳述。從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 │附表: 101年度司拍字第39號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1│台東縣│台東市 ○○○段 │ │3180 │雜│ │ │704 │全部 │ │ └─┴───┴────┴────┴────┴────────┴─┴──┴──┴──────┴─────────┴──────┘ ┌────────────────────────────────────────────────────────────────┐ │附表(建物)︰ 101年度司拍字第39號? │ ├─┬────┬──────┬────┬────┬───────────────────────┬────────┬───┬───┤ │ │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編│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主│主│主│主│主│主│主│主│主│主│主│合│ 主要建 │面│面│ │ │ │ │ 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建│建│建│建│建│建│建│建│建│建│ │ │ │積│ │備 考│ │ │ │ │ │材 料 及│物│物│物│物│物│物│物│物│物│物│物│ │ 築材料 │ │ │ │ │ │號│ │ │ │ │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 │ │ │單│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次│次│次│次│次│次│次│次│次│次│次│計│ 及用途 │積│位│ │ │ │ │ │ │ │ │及│及│及│及│及│及│及│及│及│及│及│ │ │ │ │ │ │ │ │ │ │ │ │面│面│面│面│面│面│面│面│面│面│面│ │ │ │ │ │ │ │ │ │ │ │ │積│積│積│積│積│積│積│積│積│積│積│ │ │ │ │ │ │ │ │ │ │ │ │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⑪│ │ │ │ │ │ │ ├─┼────┼──────┼────┼────┼─┼─┼─┼─┼─┼─┼─┼─┼─┼─┼─┼─┼────┼─┼─┼───┼───┤ │0│3331│大勇路18號 │豐樂段 │鋼筋混凝│2│3│ │ │ │ │ │ │ │ │ │2│ │ │平│全部 │ │ │0│ │ │3180地號│土、有墻│3│0│ │ │ │ │ │ │ │ │ │6│ │ │方│ │ │ │1│ │ │ │鋼架造、│0│.│ │ │ │ │ │ │ │ │ │0│ │ │公│ │ │ │ │ │ │ │無墻鋼架│.│3│ │ │ │ │ │ │ │ │ │.│ │ │尺│ │ │ │ │ │ │ │造 │4│4│ │ │ │ │ │ │ │ │ │7│ │ │ │ │ │ │ │ │ │ │ │0│(│ │ │ │ │ │ │ │ │ │4│ │ │ │ │ │ │ │ │ │ │ │ │地│ │ │ │ │ │ │ │ │ │ │ │ │ │ │ │ │ │ │ │ │ │ │下│ │ │ │ │ │ │ │ │ │ │ │ │ │ │ │ │ │ │ │ │ │ │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 │ │ 6,076,500元 │ 101年3月13日起至 │百分之3.045 │ 101年4月14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