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0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30號
- 原告
- 鄭主
- 訴訟代理人
- 林長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葉仲原律師
- 被告
- 鄭天和
- 訴訟代理人
- 陳信伍律師
- 被告
- 林春花
- 被告
- 鄭英清
- 被告
- 鄭惠美
- 被告
- 鄭惠玲
- 被告
- 鄭惠珍
- 被告
- 鄭惠月
- 被告
- 鄭香妹
- 被告
- 沈郁璍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邱聰安律師
- 被告
- 王慧英
王聖良
鄭金褘(原名鄭金德)
鄭信天
鄭梅芳
梁忠義
鄭清吉
鄭俊平
郭明玉
郭文傑
郭雲蔧
郭文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鄭天和與原告為舅甥關係,與被告林春花(原名鄭林春花)、鄭英清、鄭惠美、鄭惠玲、鄭惠珍、鄭惠月、王慧英、王聖良、郭明玉、郭文慶、郭雲蔧、郭文傑、被告鄭金褘(原名鄭金德)、鄭信天、鄭梅芳、鄭清吉、鄭俊平、鄭香妹同為被繼承人鄭秀妹之繼承人。被繼承人鄭秀妹業於民國67 年6月21日亡故,其所留遺產即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由鄭秀妹之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繼承順位如附表四所示。詎被告鄭天和在未經部分繼承人之同意,擅自偽刻原告與「鄭金生」、「鄭金德(即鄭金褘)」、「鄭香妹」等人印章後,又偽造相關土地資料與繼承資料,持之辦理繼承登記,並於97年10月22日登記完竣,被告鄭天和上開之偽造文書犯行,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原東簡字第53號(下稱系爭案件)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緩刑2年確定,從而,被告鄭天和於97 年10月22日就系爭土地所為之繼承分割登記應屬無效之處分行為,系爭土地仍由全體繼承人成立公同共有關係。其後就如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之當事人間所為之應有部分之轉讓,即屬以客觀不存在之虛偽應有部分為標的之所有權移轉行為,係以占有以外之方式,妨害被繼承人鄭秀妹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系爭土地之權利,爰依民法第247條第1項、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訴請塗銷被告鄭天和等人所為之繼承分割及移轉登記,併回復原狀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沈郁璍應將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土地及權利範圍,於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收件字號、移轉登記日及移轉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鄭香妹所有。㈡被告鄭天和應將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土地及權利範圍,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收件字號、移轉登記日及移轉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梁忠義所有。㈢被告梁忠義應將如附表二編號3、4、5所示之土地及權利範圍,於如附表二編號3、4、5所示之收件字號、移轉登記日及移轉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林春花、鄭英清、鄭惠月所有。㈣被告林春花應將如附表二編號6、7、8所示之土地及權利範圍,於如附表二編號6、7、8所示之收件字號、移轉登記日及移轉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鄭惠美、鄭惠玲、鄭惠珍所有。㈤被告鄭天和應將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土地及權利範圍,於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收件字號、移轉登記日及移轉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繼承人鄭月娥所有。㈥被告鄭天和應將如附表二編號所示之土地及權利範圍,於如附表二編號所示之收件字號、移轉登記日及移轉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繼承人鄭秀鳳所有。㈦被告鄭天和、王慧英、王聖良、鄭清吉、鄭俊平、鄭香妹、林春花、鄭英清、鄭惠美、鄭惠玲、鄭惠珍、鄭惠月、郭明玉、郭文慶、郭雲蔧、郭文傑、鄭金褘、鄭信天、鄭梅芳,應偕同原告,將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土地,於如附表二編號所示之收件字號、移轉登記日及移轉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繼承人鄭秀妹所有。㈧被告沈郁璍應將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土地及權利範圍,於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收件字號、移轉登記日及移轉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鄭香妹所有。㈨被告鄭天和應將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土地及權利範圍,於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收件字號、移轉登記日及移轉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繼承人鄭秀鳳所有。㈩被告鄭天和應將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土地及權利範圍,於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收件字號、移轉登記日及移轉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繼承人鄭月娥所有。被告鄭天和、王慧英、王聖良、鄭清吉、鄭俊平、鄭香妹、林春花、鄭英清、鄭惠美、鄭惠玲、鄭惠珍、鄭惠月、郭明玉、郭文慶、郭雲蔧、郭文傑、鄭金褘、鄭信天、鄭梅芳,應偕同原告,將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土地,於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收件字號、移轉登記日及移轉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繼承人鄭秀妹所有。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62 年台上字第845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之被繼承人許○生既已於35 年7月12日總登記前死亡,則總登記時,許○生之人格業已消滅,而無權利能力,自不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無法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㈤係請求被告鄭天和應將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土地及權利範圍,於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收件字號、移轉登記日及移轉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繼承人鄭月娥所有;聲明㈥係請求被告鄭天和應將如附表二編號所示之土地及權利範圍,於如附表二編號所示之收件字號、移轉登記日及移轉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繼承人鄭秀鳳所有;聲明㈦係請求被告鄭天和、王慧英、王聖良、鄭清吉、鄭俊平、鄭香妹、林春花、鄭英清、鄭惠美、鄭惠玲、鄭惠珍、鄭惠月、郭明玉、郭文慶、郭雲蔧、郭文傑、鄭金褘、鄭信天、鄭梅芳,應偕同原告,將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土地,於如附表二編號所示之收件字號、移轉登記日及移轉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繼承人鄭秀妹所有;聲明㈨係請求被告鄭天和應將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土地及權利範圍,於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收件字號、移轉登記日及移轉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繼承人鄭秀鳳所有;聲明㈩係請求被告鄭天和應將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土地及權利範圍,於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收件字號、移轉登記日及移轉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繼承人鄭月娥所有;聲明係請求被告鄭天和、王慧英、王聖良、鄭清吉、鄭俊平、鄭香妹、林春花、鄭英清、鄭惠美、鄭惠玲、鄭惠珍、鄭惠月、郭明玉、郭文慶、郭雲蔧、郭文傑、鄭金褘、鄭信天、鄭梅芳,應偕同原告,將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土地,於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收件字號、移轉登記日及移轉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繼承人鄭秀妹所有。惟鄭秀妹已於67年6月21日死亡;鄭月娥已於100年9月19日死亡;鄭秀鳳已於101年3月4日死亡,此有該3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一第184至186頁),揆諸上開說明,鄭秀妹、鄭月娥、鄭秀鳳之人格業已消滅,並無權利能力,自不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無法為系爭土地之登記名義人而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是原告依民法第247條第1項、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訴請塗銷被告等人就系爭土地所為之繼承分割及移轉登記,以回復原狀為被繼承人鄭秀妹所有,依原告訴之聲明觀之,在法律上難以獲得勝訴之判決。
四、綜上所述,原告提起本件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土地部分 │ ├──┬────┬────┬────┬───┬────────────┤ │編號│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 權 利 範 圍 │ ├──┼────┼────┼────┼───┼────────────┤ │1 │ 臺東縣 │ 東河鄉 │北都蘭段│352 │原告鄭主:1/30 │ │ │ │ │ │ │被告鄭天和:4/6 │ │ │ │ │ │ │鄭金生:1/30 │ │ │ │ │ │ │被告鄭金褘:1/30 │ │ │ │ │ │ │被告鄭信天:1/30 │ │ │ │ │ │ │被告鄭梅芳:1/30 │ │ │ │ │ │ │被告沈郁璍:1/6 │ ├──┼────┼────┼────┼───┼────────────┤ │2 │ 臺東縣 │ 東河鄉 │北都蘭段│173 │原告鄭主:1/30 │ │ │ │ │ │ │被告鄭天和:3/6 │ │ │ │ │ │ │被告林春花:1/36 │ │ │ │ │ │ │被告鄭英清:1/36 │ │ │ │ │ │ │被告鄭惠美:1/36 │ │ │ │ │ │ │被告鄭惠玲:1/36 │ │ │ │ │ │ │被告鄭惠珍:1/36 │ │ │ │ │ │ │被告鄭惠月:1/36 │ │ │ │ │ │ │鄭金生:1/30 │ │ │ │ │ │ │被告鄭金褘:1/30 │ │ │ │ │ │ │被告鄭信天:1/30 │ │ │ │ │ │ │被告鄭梅芳:1/30 │ │ │ │ │ │ │被告沈郁璍:1/6 │ └──┴────┴────┴────┴───┴────────────┘ 附表二: ┌──┬────┬──────────┬────┬────┬──────┬───────┐ │編號│原權利人│移轉之土地及移轉權利│受移轉人│移轉原因│移轉登記日 │收件字號 │ │ │ │範圍 │ │ │(民國) │ │ ├──┼────┼──────────┼────┼────┼──────┼───────┤ │ 1 │鄭香妹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沈郁璍 │ 贈與 │104年12月9日│臺東縣成功地政│ │ │ │土地(權利範圍1/6) │ │ │ │事務所104年成 │ │ │ │ │ │ │ │地字第038860號│ ├──┼────┼──────────┼────┼────┼──────┼───────┤ │ 2 │梁忠義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鄭天和 │ 買賣 │101年6月29日│臺東縣成功地政│ │ │ │土地(權利範圍1/6) │ │ │ │事務所101年成 │ │ │ │ │ │ │ │地字第018570號│ ├──┼────┼──────────┼────┼────┼──────┼───────┤ │ 3 │林春花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梁忠義 │ 買賣 │100年9月20日│臺東縣成功地政│ │ │ │土地(權利範圍4/36)│ │ │ │事務所100年成 │ │ │ │ │ │ │ │地字第030880號│ ├──┼────┼──────────┼────┼────┼──────┼───────┤ │ 4 │鄭英清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梁忠義 │ 買賣 │100年9月20日│臺東縣成功地政│ │ │ │土地(權利範圍1/36)│ │ │ │事務所100年成 │ │ │ │ │ │ │ │地字第030880號│ ├──┼────┼──────────┼────┼────┼──────┼───────┤ │ 5 │鄭惠月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梁忠義 │ 買賣 │100年9月20日│臺東縣成功地政│ │ │ │土地(權利範圍1/36)│ │ │ │事務所100年成 │ │ │ │ │ │ │ │地字第030880號│ ├──┼────┼──────────┼────┼────┼──────┼───────┤ │ 6 │鄭惠美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林春花 │ 贈與 │99年4月21日 │臺東縣成功地政│ │ │ │土地(權利範圍1/36)│ │ │ │事務所99年成地│ │ │ │ │ │ │ │字第010030號 │ ├──┼────┼──────────┼────┼────┼──────┼───────┤ │ 7 │鄭惠玲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林春花 │ 贈與 │99年4月21日 │臺東縣成功地政│ │ │ │土地(權利範圍1/36)│ │ │ │事務所99年成字│ │ │ │ │ │ │ │第010030號 │ ├──┼────┼──────────┼────┼────┼──────┼───────┤ │ 8 │鄭惠珍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林春花 │ 贈與 │99年4月21日 │臺東縣成功地政│ │ │ │土地(權利範圍1/36)│ │ │ │事務所99年成字│ │ │ │ │ │ │ │第010030號 │ ├──┼────┼──────────┼────┼────┼──────┼───────┤ │ 9 │鄭月娥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鄭天和 │ 贈與 │97年12月24日│臺東縣成功地政│ │ │ │土地(權利範圍1/6) │ │ │ │事務所97年成地│ │ │ │ │ │ │ │字第035950號 │ ├──┼────┼──────────┼────┼────┼──────┼───────┤ │ │鄭秀鳳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鄭天和 │ 贈與 │97年12月3日 │臺東縣成功地政│ │ │ │土地(權利範圍1/6) │ │ │ │事務所97年成地│ │ │ │ │ │ │ │字第034140號 │ ├──┼────┼──────────┼────┼────┼──────┼───────┤ │ │鄭秀妹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鄭主 │ 繼承 │97年10月22日│臺東縣成功地政│ │ │ │土地 │鄭天和 │ │ │事務所97年成地│ │ │ │ │鄭秀鳳 │ │ │字第030400號 │ │ │ │ │鄭月娥 │ │ │ │ │ │ │ │鄭香妹 │ │ │ │ │ │ │ │林春花 │ │ │ │ │ │ │ │鄭英清 │ │ │ │ │ │ │ │鄭惠美 │ │ │ │ │ │ │ │鄭惠玲 │ │ │ │ │ │ │ │鄭惠珍 │ │ │ │ │ │ │ │鄭惠月 │ │ │ │ │ │ │ │鄭金生 │ │ │ │ │ │ │ │鄭金褘 │ │ │ │ │ │ │ │鄭信天 │ │ │ │ │ │ │ │鄭梅芳 │ │ │ │ └──┴────┴──────────┴────┴────┴──────┴───────┘ 附表三: ┌──┬────┬──────────┬────┬────┬──────┬───────┐ │編號│原所有權│移轉之土地及移轉權利│受移轉人│移轉原因│移轉登記日 │收件字號 │ │ │人 │範圍 │ │ │(民國) │ │ ├──┼────┼──────────┼────┼────┼──────┼───────┤ │ 1 │鄭香妹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沈郁璍 │ 贈與 │104年12月9日│臺東縣成功地政│ │ │ │土地(權利範圍1/6 )│ │ │ │事務所104年成 │ │ │ │ │ │ │ │地字第038860號│ ├──┼────┼──────────┼────┼────┼──────┼───────┤ │ 2 │鄭秀鳳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鄭天和 │ 贈與 │100年9月30日│臺東縣成功地政│ │ │ │土地(權利範圍1/6) │ │ │ │事務所100年成 │ │ │ │ │ │ │ │地字第031430號│ ├──┼────┼──────────┼────┼────┼──────┼───────┤ │ 3 │鄭月娥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鄭天和 │ 贈與 │100年9月30日│臺東縣成功地政│ │ │ │土地(權利範圍1/6) │ │ │ │事務所100年成 │ │ │ │ │ │ │ │地字第031430號│ ├──┼────┼──────────┼────┼────┼──────┼───────┤ │ 4 │鄭秀妹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鄭主 │ 繼承 │97年10月22日│臺東縣成功地政│ │ │ │土地 │鄭天和 │ │ │事務所97年成地│ │ │ │ │鄭秀鳳 │ │ │字第030400號 │ │ │ │ │鄭月娥 │ │ │ │ │ │ │ │鄭香妹 │ │ │ │ │ │ │ │林春花 │ │ │ │ │ │ │ │鄭英清 │ │ │ │ │ │ │ │鄭惠美 │ │ │ │ │ │ │ │鄭惠玲 │ │ │ │ │ │ │ │鄭惠珍 │ │ │ │ │ │ │ │鄭惠月 │ │ │ │ │ │ │ │鄭金生 │ │ │ │ │ │ │ │鄭金褘 │ │ │ │ │ │ │ │鄭信天 │ │ │ │ │ │ │ │鄭梅芳 │ │ │ │ └──┴────┴──────────┴────┴────┴──────┴───────┘ 附表四 ┌────────────────────────────────────────┐ │被繼承人鄭秀妹之繼承系統表 │ ├───────┬──────────┬───────────┬─────────┤ │被繼承人鄭秀妹│ 鄭振武 │林春花(原名鄭林春花)│ │ │(67年6月21日 │(92年8月21日死亡) │鄭英清 │ │ │死亡) │ │鄭惠美 │ │ │ │ │鄭惠玲 │ │ │ │ │鄭惠珍 │ │ │ │ │鄭惠月 │ │ │ ├──────────┴───────────┼─────────┤ │ │ 鄭天和 │ │ │ │ │ │ │ ├──────────┬───────────┼─────────┤ │ │ 鄭秀鳳 │王慧英 │ │ │ │(101年3月4日死亡) │王聖良 │ │ │ ├──────────┼───────────┼─────────┤ │ │ 鄭燕婌 │鄭金生 │郭明玉 │ │ │ (54年5月26日死亡)│(104年11月5日死亡) │郭文慶 │ │ │ │ │郭雲蔧 │ │ │ │ │郭文傑 │ │ │ ├───────────┼─────────┤ │ │ │鄭主 │ │ │ │ │鄭金褘(原名鄭金德) │ │ │ │ │鄭信天 │ │ │ │ │鄭梅芳 │ │ │ ├──────────┼───────────┼─────────┤ │ │鄭月娥 │鄭清吉 │ │ │ │(100年9月19日死亡)│鄭俊平 │ │ │ ├──────────┼───────────┼─────────┤ │ │鄭香妹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