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他字第40號

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他字第40號

原告
李忠孝(即李金枝之繼承人)

      李珍宜(即李金枝之繼承人)

      李財富(即代位李德福繼承李金枝之代位繼承人)

      李寶琴(即代位李德福繼承李金枝之代位繼承人)

      李寶珠(即代位李德福繼承李金枝之代位繼承人)

      李靖哲(即代位李德財繼承李金枝之代位繼承人)

      李靖龍(即代位李德財繼承李金枝之代位繼承人)

      吳道節(即代位李玉英繼承李金枝之代位繼承人)

      李吳道義(即代位李玉英繼承李金枝之代位繼承人

       )

      李道遠(即代位李玉英繼承李金枝之代位繼承人)

      李道琴(即代位李玉英繼承李金枝之代位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東縣政府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金枝之遺產範圍內向本院連帶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玖佰參拾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審兩造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01年度重國字第1號),原告經本院100年度救字第22號裁定原告准予訴訟救助,嗣原審經本院101年度重國字第1號判決、高院花蓮分院104年度重上國字第1號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1248號裁定駁回確定,並分別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原告)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原告)負擔。」,依首揭規定,本院應依職權裁定訴訟費用,並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原告徵收。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原告李金枝(已歿)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7,930元(未上訴第二審),並經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在案,依前揭說明應由原告負擔,又原告李金枝已於103年12月29日死亡,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自應由其繼承人於繼承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他字第40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