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抗字第6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抗字第6號
- 抗告人
-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 相對人
-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 法定代理人
- 林順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18日本院臺東簡易庭108年度東救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
二、抗告人因請求本院簡易庭108年度東國簡字第2號國家賠償事件,聲明請求相對人捐款予公益社福法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下稱本案),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簡易庭於民國108年2月18日以108年度東救字第7號裁定駁回(下稱原裁定),抗告人提起抗告,抗告意旨:抗告人於相對人監所執行有期徒刑,主張相對人未給與戶外運動時間,而對相對人請求國家賠償。抗告人目前在監執行有期徒刑,並無收入,不論依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法律扶助法所訂定之無資力之審查標準(均為每月收入低於2萬2,000元、名下資產低於50萬元),堪認其已符合無資力之要件,已提出他法院裁定作為即時調查之證據,原裁定未予採信亦未說明理由,尚嫌速斷,爰提起抗告等語。
三、抗告人於本案對相對人主張國家賠償責任,卻請求相對人對第三人給付,與國家賠償法第2條之規定不符,則聲請人於本案之主張,在法律上無法獲得勝訴之判決,而顯無勝訴之望;本件聲請人於本案之主張,經合議庭自現有資料可明顯認定其無勝訴之望,無必要由原審更為審酌,合議庭乃認定聲請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不應准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理由雖非相同,結論則無二致,仍應予以維持。抗告人請求廢棄原裁定,非有理由,乃駁回其抗告。
五、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