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曾美華、張志中即池上豆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391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曾美華 債 務 人 張志中即池上豆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貳仟陸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362,613元 110年3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1% 110年4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