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抗字第3號

111年度救字第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楊憶忠黃柏仁張鼎正

抗告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相對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戴文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案經本院臺東簡易庭於民國111年2月22日以111年度東救字第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其不服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及訴訟救助之聲請均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程序部分: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而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蔡宗熙,嗣於本件訴訟進行中變更為戴文亮,其已於民國111年6月1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前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抗告部分:

㈠本事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裁定之結果,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原裁定記載之事實及理由。

㈡抗告意旨援引效力不及於本件之其他裁判字號,無其他釋明證據,猶執陳詞,指原裁定違法、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聲請訴訟救助部分:

㈠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抗告人於本件聲請抗告時並為訴訟救助之聲請,而其聲請抗告無理由,業如前述,即屬上揭但書規定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是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與法不合,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黃柏仁

法 官 張鼎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簡抗字第3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