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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蔡易廷

聲請人
徐永明
代理人
羅文昱律師(法扶)
相對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理人
黃國榮
相對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歐恩廷
相對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林勵之
相對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陳冠翰
相對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陳奕均
相對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對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戴安妤
相對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因積欠無擔保債務6,762,593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惟調解不成立,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112年4月6日聲請調解時,自陳債務總金額為6,762,593元。惟經通知債權人陳報對本件聲請人之債權,所陳報債權現況與聲請人先前陳報之金額有異,爰就此歧異部分以債權人陳報債權金額為準(見附表一),並依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規定於計算債務總額時僅計算本金及利息,而排除費用及違約金;另就未陳報債權之部分則以聲請人所陳報之金額為準(見附表二),是聲請人之債務總額應得認定為13,115,766元(計算式:1,036,011元+1,989,229元+470,092元+253,552元+1,800,475元+353,719元+3,553,337元+2,180,945元+733,744元+110,662元+634,000元=13,115,766元),堪認債務人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已逾1200萬元,核與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更生聲請之要件不符,其情形尚非可以補正之事項,依法應逕予駁回。又本件雖經本院駁回,債務人仍得依法另行聲請清算,權利不受本件駁回裁定之影響,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易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債權人 債權數額(新臺幣/元) 備註 1 台北富邦銀行 債權數額:1,036,011元 本金:241,754元 利息:794,257元 本院卷第82頁 2 國泰世華銀行 債權數額:1,989,229元 本金:469,330元 利息:1,519,899元 本院卷第90頁 3 兆豐國際商銀 債權數額:470,092元 本金:109,576元 利息:360,516元 本院卷第73頁 4 永豐銀行 債權數額:253,552元 本金:60,582元 利息:192,970元 112年5月29日民事陳報狀 5 台新銀行 債權數額:1,800,475元 本金:527,336元 利息:1,273,139元 本院卷第57頁 6 安泰銀行 債權數額:353,719元 本金:86,056元 利息:267,663元 本院卷第80頁 7 仲信資融 債權數額:3,553,337元 本金:1,098,753元 利息:2,454,584元 112年5月25日民事陳報狀 8 元大國際資產 債權數額:2,180,945元 本金:570,317元 利息:1,610,628元 本院卷第60至62頁 9 良京實業 債權數額:733,744元 本金:182,416元 利息:551,328元 本院卷第88頁 合計:12,371,104元    
附表二:
編號 債權人 債權數額(新臺幣/元) 備註 1 玉山銀行 債權數額:110,662元 本院卷第16頁 2 滙誠第一資產 債權數額:634,000元 本院卷第17頁 合計:744,6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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