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
- 聲請人
- 徐永明
- 代理人
- 羅文昱律師(法扶)
- 相對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代理人
- 黃國榮
- 相對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代理人
- 歐恩廷
- 相對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兆順
- 代理人
- 林勵之
- 相對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代理人
- 陳冠翰
- 相對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相對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相對人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代理人
- 陳奕均
- 相對人
-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代鼎
- 相對人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 相對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耀明
- 代理人
- 戴安妤
- 相對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因積欠無擔保債務6,762,593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惟調解不成立,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112年4月6日聲請調解時,自陳債務總金額為6,762,593元。惟經通知債權人陳報對本件聲請人之債權,所陳報債權現況與聲請人先前陳報之金額有異,爰就此歧異部分以債權人陳報債權金額為準(見附表一),並依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規定於計算債務總額時僅計算本金及利息,而排除費用及違約金;另就未陳報債權之部分則以聲請人所陳報之金額為準(見附表二),是聲請人之債務總額應得認定為13,115,766元(計算式:1,036,011元+1,989,229元+470,092元+253,552元+1,800,475元+353,719元+3,553,337元+2,180,945元+733,744元+110,662元+634,000元=13,115,766元),堪認債務人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已逾1200萬元,核與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更生聲請之要件不符,其情形尚非可以補正之事項,依法應逕予駁回。又本件雖經本院駁回,債務人仍得依法另行聲請清算,權利不受本件駁回裁定之影響,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債權人 債權數額(新臺幣/元) 備註 1 台北富邦銀行 債權數額:1,036,011元 本金:241,754元 利息:794,257元 本院卷第82頁 2 國泰世華銀行 債權數額:1,989,229元 本金:469,330元 利息:1,519,899元 本院卷第90頁 3 兆豐國際商銀 債權數額:470,092元 本金:109,576元 利息:360,516元 本院卷第73頁 4 永豐銀行 債權數額:253,552元 本金:60,582元 利息:192,970元 112年5月29日民事陳報狀 5 台新銀行 債權數額:1,800,475元 本金:527,336元 利息:1,273,139元 本院卷第57頁 6 安泰銀行 債權數額:353,719元 本金:86,056元 利息:267,663元 本院卷第80頁 7 仲信資融 債權數額:3,553,337元 本金:1,098,753元 利息:2,454,584元 112年5月25日民事陳報狀 8 元大國際資產 債權數額:2,180,945元 本金:570,317元 利息:1,610,628元 本院卷第60至62頁 9 良京實業 債權數額:733,744元 本金:182,416元 利息:551,328元 本院卷第88頁 合計:12,371,104元 附表二: 編號 債權人 債權數額(新臺幣/元) 備註 1 玉山銀行 債權數額:110,662元 本院卷第16頁 2 滙誠第一資產 債權數額:634,000元 本院卷第17頁 合計:744,6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