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3號
- 聲請人
- 張秀妹
- 代理人
- 黃暘勛律師(法扶)
- 相對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娟娟
- 相對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代理人
- 歐恩廷
- 相對人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安孚達
- 相對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相對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相對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相對人
-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豫文
- 相對人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文興
- 相對人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100元(暫依聲請人陳
報之債權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
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10人×10份×51元-已繳交聲請
費1,000元=4,100元)。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
其債務。故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其如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
不能清償之虞?並提出證據證明之(應併說明欠債原因)。
三、據聲請人陳報每月收入低於法定基本工資,請說明其原因,
並陳報薪資單、收據或在職證明等相關資料以茲佐證。
四、以聲請人陳報之每月收入及財產狀況,是否符合中低收入戶
或低收入戶標準?若符合,有無申請?若有申請,請陳報相
關資料;若未申請,原因為何?若不符合,原因為何?
五、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即112年7月24日回溯5年內
)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
?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10年7月24日起迄今之交
易往來明細(如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
七、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
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
,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八、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
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且其上如有「有效人壽保險契約」,請
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
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陳報本院。
九、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
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
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未申請,或雖
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據實向法
院陳報。
十、聲請人有無接受他人扶養(如子女、兄弟姐妹),若有,則
請說明每月接受扶養金額為何、扶養人與聲請人之關係,並
陳報其戶籍謄本之影本以得知其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關係。
十一、聲請人有無扶養他人(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若有
,請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之影本、受扶養人
之最近2年所得稅申報資料,並自上開資料中能得知其父
母子女或兄弟姐妹關係、有無受扶養之必要(無謀生能力
),及上開人等近兩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十二、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
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